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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规〔20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撑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提高我市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是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件、经相关程序认定、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是我市公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天津市科普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企业园区类科普基地。
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展示科技成就的科技、文化、体育类场馆或场所,包括综合科技场馆、专业科技场馆、公共科普场所等。
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科研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如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以及青少年宫、培训中心等。
企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企业或园区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科技展厅、展览馆、科技产业园、观光体验园等。
第五条 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津单位,以及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
(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
(三)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四)制定并实施年度科普工作计划(规划),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有专门的科普讲解词及配套图文;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六)积极参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3场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七)结合形势需要和基地特点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利用新媒体、网站等平台载体持续开展科普宣传。
第六条 申报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综合科技场馆,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综合性科技场馆。室内科普展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1万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15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5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50天以上。
专业科技场馆,指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题科技场馆。室内科普展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5000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8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3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00天以上。
公共科普场所,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动(植)物园、主题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公共场所。室内(外)科普主题展区或多媒体功能厅200平方米以上;科普参观线路1条以上;年服务5000人次以上;有专兼职科普人员8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3名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00天以上。
第七条 申报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负责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部门),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2名以上;室内科普展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服务1000人次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100天以上。
第八条 申报企业园区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负责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部门),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其中科普讲解员1名以上;科普主题展厅或多媒体功能厅200平方米以上;科普参观线路1条以上;年服务1000人次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150天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天津市科普基地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一)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区科技局依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各区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勘察,并会同市教委、市科协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认定科普基地名单。
(四)认定。拟认定的科普基地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联合市教委、市科协印发文件予以认定。
(五)授牌。对获得认定的单位颁发天津市科普基地牌匾,有效期3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基地建设和管理:
(一)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
(三)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周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
(四)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资源开展科普宣传。加强科普基地之间,基地与学校、社区(村)等组织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
(六)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七)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应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年度科普统计调查等科普重点工作,在年度末对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组织开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基地延续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科普项目中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建议整改的基地下一年度继续参与评估,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延续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再延续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核定是否继续满足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继续满足的须参加下一年度科普基地评估。
第十四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天津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天津市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称号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的;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发生重大变化后不再满足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要求参与天津市科普基地评估的;
(五)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八)存在其他不再适合列入天津市科普基地情形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遴选、推荐天津市科普基地参与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津科社〔2014〕45号)同时废止。